【理论观点】马国林:《英格兰学派的话语构建》

日期: 2022-04-18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
   

国际关系英格兰学派可谓大器晚成。该学派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在冷战时期一直未能引起广泛关注。出人意料的是,英格兰学派在冷战结束后竟然取得长足发展,现已成为具有全球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有不少人认为,英格兰学派兴起的主要原因是抓住了后冷战时期的学术机遇,顺应了国际关系学科的“社会学转向”“历史转向”和“规范转向”的潮流。其实,冷战后学术环境的变化只是起到了助推的作用,英格兰学派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通过几代学者的接续努力,构建出了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

话语构建的概念基础

构建话语体系的前提是提出基本问题并形成概念体系。英格兰学派的奠基者马丁·怀特认为,国际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国际社会”;而在另一位奠基者赫德利·布尔看来,国际关系学者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是“世界政治中的秩序如何实现”。其实,这两个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两位学者得出的答案也是一致的,即国家组成无政府的国际社会,其中的秩序可以通过国际制度得以维持。围绕社会、制度、秩序三个核心概念,英格兰学派凝练出内涵丰富的概念体系。

首先,社会是主要框架。英格兰学派将国际社会视为一种世界政治组织形式,并从思想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类和阐释。怀特梳理了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三种思想传统。现实主义者不承认国际社会的存在;理性主义者认为国际社会有制度上的缺陷;革命主义者则强调表面上的国际社会背后有一个以人类共同体形式存在的真实社会。布尔通过对比明确界定了国际社会:构成国际体系的关键要素是国家之间的频繁互动,国际社会则意味着国家之间存在共同利益、规则和制度。后来,巴里·布赞和理查德·利特尔等学者进一步将世界社会纳入英格兰学派的本体论,试图形成一种包含国际体系、国际社会和世界社会的“三位一体”架构。除了对体系和社会进行明确区分外,布尔还提出国际社会具有多元主义和连带主义两种不同类型,前者强调主权和不干预,后者则主张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与布尔坚持多元主义立场不同,布尔的学生约翰·文森特提出了具有连带主义色彩的基本人权理论,他的另一位学生江文汉则对国际社会从欧洲向全球扩展过程中的“文明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

其次,制度是基本途径。在英格兰学派看来,制度不仅可以象征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能够促进国际秩序的实现。布尔认为,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而权力均衡、国际法、外交、战争和大国管理是国际社会中的共处制度。英格兰学派后继学者多以此为基础进行拓展和修正,其中尤以布赞的影响为大。他明确将国际社会中的制度分为初级制度与次级制度,前者是长期演变形成的国际惯例;而后者是人为构建的国际规制。就两者的关系而言,次级制度反映和支持初级制度,而且必须在初级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并受其制约。

最后,秩序是核心目标。英格兰学派认为国际社会中存在各种价值追求,而秩序通常在价值排序中居于优先地位。布尔深入探讨了秩序和正义的关系问题,认为国际关系中的秩序最好通过满足正义需求来维持,而正义也最好在有秩序的条件下得到实现。然而,有时候对秩序和正义的调和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做出艰难的选择。与布尔将秩序与正义进行对勘的做法不同,亚当·沃森将秩序与独立的关系置于理论分析的中心地位。他发现以往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处于一个光谱之中,包含独立、霸权、支配权和帝国四种基本类型。由于政治实体在寻求秩序与寻求独立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使得国际体系的形态就像钟摆一样来回摆动。沃森还结合秩序概念区分了个体霸权与集体霸权、国家理性与体系理性,进一步充实了英格兰学派的话语体系。

话语构建的主要路径

英格兰学派是如何将上述概念有效整合在一起,进而深化和扩展成一套理论体系的?答案是他们努力做到了三个方面的结合。

在议题设置方面,英格兰学派坚持规范性与经验性的结合。国际关系理论不仅要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问题,还应当回答“对不对”“好不好”“哪个更好”的问题。在英格兰学派看来,国际关系中的很多问题都需要进行是非判断,纯粹价值无涉的研究既不可能,也没有意义。布尔的看法是,恰当的学术路径不是取消价值预设,而是明确陈述这些预设并对其进行检验和批判。不难发现,该学派的研究议题既包含秩序与正义的关系这类高度抽象的伦理问题,也包含非西方国家进入国际社会的历程这类具有很强经验性的问题。

在概念提炼方面,英格兰学派坚持抽象化与具体化的结合。该学派形成概念的方式,一般都经过抽象化与具体化两个过程。抽象化是指从具体实践或既有思想中归纳出可作为分析框架的抽象概念的过程,具体化则是将抽象概念转变为促使人们认为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事物的过程。以国际社会为例,英格兰学派学者先是从自然法思想家的著述中归纳出国际社会的基本观念,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然后通过国际制度论证国际社会不是虚构的,而是实际运行的事物;进而阐明国际社会的历史发展和从欧洲到全球的地理扩展;最后通过对促进人权和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等行为的案例分析,赋予国际社会以能动性。如此一来,原本散见于各处的模糊观念逐渐变成了清晰可辨的学术概念,并且最终落到了现实世界的日常运转中。

在观点形成方面,英格兰学派坚持守正与创新的结合。该学派学者以“代际会话”的方式完善话语体系,非常注重思想传承,很少出现刻意追求“另起炉灶”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缺乏创新意识,而是说他们的观点创新是在“恪守正道”的前提下展开的。以多元主义与连带主义的关系为例,布尔最早提出这对范畴时,指的是各国在实施法律方面是否存在一致性或潜在的一致性。此后的英格兰学派学者对此进行充分发挥,将主体从国家层次延伸到个人层次,将范围从国际法领域延伸到国际道德领域,并且出现了连带派、多元派、平衡派“三足鼎立”的局面。即便是布赞提出以国家为中心的连带主义和嵌入式多元主义等新概念,也都没有完全脱离布尔最初的话语框架。

话语构建的基本特色

诚然,英格兰学派自身也有明显不足,但它在话语构建方面总体来说是相对成功的。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该学派的话语构建体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鲜明特色。

第一,在重视问题意识的同时努力超越“具体问题意识”。英格兰学派经典作家曾经力图避免对当前事务和具体政策的关注,他们更加关注的问题是“历史的而非当代的”“原则而非政策”。赫伯特·巴特菲尔德批评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朝功利主义的方向走得过急、过于直接”,很容易产生“用新闻方式思考问题的半吊子学者”。通过提出超越最近事件和当前政策的一般性问题,英格兰学派有效避免了困扰国际关系研究的当下主义倾向。

第二,在进行概念创新的同时努力避免概念变换式的“创新”。英格兰学派围绕社会、制度、秩序三个核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形成了具有较强解释效力的概念群。这离不开长时间的深厚理论积淀,在此过程中,学者们力戒概念变换式的所谓“创新”。把常识所能理解的东西用貌似新颖的理论标签进行包装,这种浮夸的做法在英格兰学派的话语构建中是不常见的。

第三,在立足特定地域的同时努力发掘全球“资源”。由于长期误将“英格兰学派”译为“英国学派”,致使国内一些学者将该学派视为英国的国家学派。其实,英格兰学派的代表人物并不局限于英国(如查尔斯·曼宁是南非人,布尔则出生在澳大利亚),其话语构建的智识资源也不偏重于英国。该学派最初主要依赖欧洲经验,后来则更多利用全球历史和文化进行话语构建。这种地域性与全球性相结合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英格兰学派的开阔视野和学术生机。

(本文系新疆智库项目“中国反恐话语权的提升路径研究”(XJZK2018YW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

本文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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