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4日19:00,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常识”读书会第四十二期活动在至公堂A322举办。本次读书会由罗轶轩老师主持,来自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的数位同学参加了此次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的主要阅读内容是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的第九、十、十一章节,分别是:“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论国家的形式”与“论立法权的范围”。
首先,洛克在第九章阐明了人们从自然状态中退出,加入政治社会,组成政府的原因。洛克在上文的描述中,将自然状态中的人描述的如此自由,“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那么为何人们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而进入受制于其他权力的管辖控制的政治社会呢?洛克指出,这是因为人们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而自然状态存在缺陷:①缺少“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②缺少依照既定法来裁决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③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判决,使其得到应有执行。因此,洛克认为,尽管人类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种种权利,但是由于人人都有自然法的执行权,所以留在其中的状况并不“舒适”与“良好”。在此,洛克指出了自然状态中的人除去“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力:①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保护自己与他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自然自由);②处罚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力(自然法执行权)。在进入政治社会后,人们把这两种权力都放弃,把它们交给社会,但是这只是处于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保护自由与财产的动机。同样,洛克指出,政府或称之为握有立法权、最高权力的机构应该以既定的、众所周知、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而非“临时的命令”。这就源自于人们退出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的根本目的。
在这一章节,关于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是否清晰明确的问题,罗老师引导大家进行了关注。有时他将自然状态描述为美好的自由状态,但他又强调了必然“有些人”会“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见”或因“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以至于不容易承认它对他们的拘束力,但并没有指出“有些人”的占比,如若这一比重较大,自然状态是否还将呈现为上文他所描述的美好的互助状态?若这一比重不大,那这一点是否能够构成一个自然状态无法解决的困境,以至于人们非要进入政治社会?同学们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
接下来,洛克在第十章探讨了国家的形式。在这一章节,洛克鲜明地以一个文段澄清了“commonwealth”与“community”等词语的区别。具体地,洛克强调他的意思应被理解为“并非指民主制或任何政府形式而言,只是指任何独立的社会”,正如拉丁文的“civitas”,而非英语的“community”或“city”。罗老师进行了补充说明以方便大家理解,他指出,洛克这里的澄清是由于英国革命时期的共和主义传统,例如西塞罗曾讲到“国家是人民共同的财富”,因此,“commonwealth”一词具有一种共和主义色彩。而洛克就是要排除这一代表意涵,强调不特指民主制等政府形式,而只是独立的“社会”,我们可以在此看出洛克不是民主主义者。
在第十一章,洛克探讨了立法权的范围。总的来说,他指出,立法权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仍有其限制,包括:①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统治,对待公民一律平等;②法律除为人民谋福利的最终目的外再无其他目的;③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不应对人民财产课税;④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违背人民的意图来处理立法权。洛克对立法权范围的观点在文末体现的较为明确,然而在开始,洛克对立法权的探讨存在一些观点之间的内容重叠。洛克提到,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在社会中消失,而是“在许多场合下表达得更加清楚”并附以刑罚来迫使人们遵守。罗老师在这里指出,自然法是最基本的原则,而实定法是自然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清晰化、具体化,然而,在洛克的描述里,自然法是上帝制定的,而实定法是人们委托的立法机构进行制定的,谁能保证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既符合自然法原则,也符合上帝的要求呢?这也是一个问题。再有,洛克曾指出,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为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他以军队这种“必要时设立的专制权力”为例,认为将军“有权处死一个放弃职守或不服从孤注一掷命令的士兵”,却不能凭着这种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而处置这个士兵的财产分厘。洛克本将生命权与财产权同等重视,然而在此似乎人的生命权没有得到应有尊重;此外,至少在洛克的整体逻辑中,军队中这样的规章安排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在罗老师的引导下,同学们就此进行了深入讨论。
最后,罗老师鼓励同学们多进行思考,提高问题意识和创新能力,同学们也在这次参与之中夯实了基础知识,提高了经典文本的阅读与鉴赏能力。读书会最终顺利结束。
撰稿:赵元浩
供图:罗轶轩
审定:罗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