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7日19:00,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常识”读书会第三十九期活动在至公堂A322顺利举行。本次读书会由罗轶轩老师主持,来自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的8名同学参与此次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的阅读内容是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的第七章和第八章。
本次读书会重点讨论了政治社会的形成及其与自然状态的区别。在第七章中,洛克从夫妻社会入手,阐明了夫妻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组成共同体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即使是在夫妻共同体中,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没有绝对的权力,这种绝对权力对于维持婚姻关系是根本不必要的,正如主人对仆人所拥有的仅仅是一种契约性的、短暂的权力一样,一家之主,即家长,对于其他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权力也是有限的、非绝对的。由此,洛克通过夫妻共同体反驳了费尔默的由父权引申到对绝对君主的推崇的论调。
接着,洛克正式开始探讨政治社会,他首先说明了政治社会中的“生杀予夺”之权是如何来的——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放弃了自然法的执行权,把可申诉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为仲裁人,案件的审议、争端的处理、刑罚的实施都由社会执行,并以此将政治社会和自然状态区分开来,成立政治社会正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其次,在这一逻辑下,洛克引申出政治社会尤其是国家为实现政治社会成立的目的而必须拥有的三种权力:立法权、对外权和执行权,并明确国家做出的决定和执行的判决也就是每个成员自己或他的代表的决定和判决;最后,洛克尤其指出在绝对君主制下,绝对君主及其统治下的每一个人都处在自然状态中。这是因为绝对君主垄断了一切权力,包括立法权和执行权,因而君主和臣民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中立的、权威的裁判者,君主可凭其自由意志或专门设立法官对臣民进行随意审判,但其自身则超然此外。因此,洛克认为政治社会中应选择分权制,即立法权和执行权应交由不同的部门行使,以避免绝对权力下自然状态的回归。
在第八章伊始,洛克重申了政治社会的起源,即人们放弃自然自由、订立合约组成共同体,由共同体保障其财产和生命安全,尤其强调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人做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力。这是因为共同体若要发挥其作为整体而行动的权力,须经大多数人的同意才能办到,且人人都应服从这一同意——这是人们在订立契约之时便已默许了的,而且从实践的角度讲,要实现全体同意并不现实,况且人们的利益是如此的错综复杂以至于“多数人”的组成可以随议题变换,实现“失之桑榆,收之东隅”。
本次读书会,在罗轶轩老师的带领下,同学们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疑问,老师的解读更是使得同学们深有体会,对于洛克的思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至此,本次读书会最终圆满结束。
供图:李兆山
撰稿:王沁
审定:罗轶轩